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66号)、《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2〕16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2016〕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
第一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对象:
(一)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并以仲恺高新区地址申请专利的;
(二)辖区内居民、企事业单位职工、学生或前孵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以仲恺高新区地址申请专利的;
(三)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申请人视为上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申请市级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实施意见》(惠府〔2016〕32号)、《惠州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实施意见的操作规程》(惠市知字〔2016〕36号)文件规定,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由区科技创新局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专利资助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资助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
第三条区级代理费资助:
(一)辖区内中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不超过3亿元)、居民、企事业单位职工或前孵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委托惠州市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属异地或海外孵化企业的,可以是当地合法专利代理机构),以仲恺高新区内地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且获授权的,其发生的代理费经审核批准后,按发明专利不超过4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00元/件的标准资助,实际发生额少于上述数值时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二)申请代理费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自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须提交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个人不用提交),经区科技创新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安排拨付。
第四条区科技创新局对专利资助申请按全年受理、定期审核办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办理。区科技创新局完成专利资助审核后,自拨款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未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四)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五)未依法取得专利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
(六)未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的个人代理的专利;
(七)未通过专利代理人申请,且申请人住址与专利申请联系地址不一致的;
(八)申请人近两年内因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九)被列入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诚信名单中的企业或个人;
(十)已获得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属重复资助的。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有虚报、冒领、套取、骗取资助行为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追回已资助相关款项,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诚信黑名单;申请资助的代理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范或规定的,取消其当年度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二章专利推进活动资助
第七条专利培训宣传活动资助。社会组织、服务机构、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在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专利周、“12.4”法制宣传日等组织或协助区科技创新局开展专利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活动,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专项激励活动资助。区科技创新局根据每年高新区知识产权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的重点产品专利挖掘,知识产权战略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等专利布局,专利“灭零倍增”,“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计划”,“所企知识产权服务对接”等专项激励活动,对专项激励活动中申请的专利按类型分别给予资助,其中给予发明专利不超过4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不超过500元/件的资助。
第九条专利奖配套奖励。
(一)获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二)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三)获广东省专利金奖的企业,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四)获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2万元。
申请配套奖励的辖区内注册企业应在获奖文件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配套奖励资金原则上应给予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等有功人员。对专利奖奖金的分配原则如下:给获奖单位的比例不应超过50%,给获奖专利发明人的比例不应低于30%,给获奖单位专利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应低于20%。获得专利配套奖励的企业应当在获得配套奖励之后一个月内向区科技创新局报备配套奖励的分配方案。
第十条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培育。对区内新列入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最高给予2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推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建设。对正在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在申请各类知识产权项目时,优先给予支持;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标准认证的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
第十二条专利服务机构扶持。在惠州市内依法注册设立,取得专利代理资质的专利服务机构;或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设立,惠州分支机构取得专利代理资质,且执业1年以上并为区内企业服务的专利服务机构,可以享受以下扶持:
(一)对辅导区内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每通过一家企业给予服务机构5000元的补助;
(二)对辅导区内企业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广东省专利金奖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配套扶持,扶持最高额度1万元,每个机构只能享受一个奖项,不可叠加;
(三)经区科技创新局考核审定的优秀代理机构,最高给予20万元的扶持。
第十三条专利执法。
(一)加强专利执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充实专利执法队伍,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以及区、园区及镇(街道)间的联动,协助市级以上专利执法部门完成执法工作。及时查处侵犯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快速处理企业专利权纠纷,依法保护企业专利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并依法公开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二)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做到规范文明公正执法。加强与周边城市的专利权保护协作,及时为权利人的维权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积极探索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鼓励重点企业、重点产业建立知识产权协会,维持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技术创新提供优质的发展环境。
第三章专利维权援助
第十五条维权援助对象。在仲恺高新区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经济状况困难,严重影响专利权保护、抗辩能力,已经或者将产生严重后果的;
(二)所涉专利权纠纷对本企业、本行业或者在所在地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典型意义的;
(三)案件事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有其他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资助条件。
(一)专利侵权纠纷双方至少有一方是在区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案件尚未进入法院诉讼程序;
(三)当事企业已向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惠州分中心提出援助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对经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惠州分中心审批通过的维权援助案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件的补助。对我区经济、社会影响大的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最高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或价值10万元的维权援助服务。
第四章专利服务体系培育和扶持
第十八条专利研究项目扶持。以改善区专利发展政策环境和指导行业、企业专利健康发展为目标,主要包括专利宏观管理政策研究与制定、行业或产业专利战略规划的研究与制定、重点领域的专利导航分析、专利权质押融资、作价入股、专利许可、专利转让、专利导航产业(企业)发展等,通过项目申报等形式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九条宣传培训服务。以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水平为目的,主要包括专利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咨询和研讨交流等宣传活动,以及举办专利讲座、报告、培训和论坛等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专利资源共享服务。以优化企业的专利知识学习运用环境为目标,通过政府购买专利数据库、专利检索分析工具、专利数据包、专利文献等专利资源,向企业开放。
第二十一条重点项目扶持。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以及我区专利工作安排,开展专利挖掘、专利布局、专利战略实施等需要重点推进的专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培育。不断完善我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服务中心和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惠州分中心的建设工作,引导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高新区或为高新区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服务。做好知识产权人才落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职业培训,鼓励优秀人才进入知识产权服务行业。
第五章推进专利工作的有关保障
第二十三条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研究和部署知识产权有关工作,促进知识产权工作上新台阶。
第二十四条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实行区、园区及镇(街道)联动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和协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标准,健全我区专利行政管理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加强资金保障及管理。为保障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园区工作、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等,区财政每年安排知识产权专项经费预算,用于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并建立与专利事业发展目标相匹配的专项资金增长机制。
第二十六条推行专利工作考核通报机制。依据《惠州市县(区)党政正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考核评价办法》、《科学发展幸福惠州评价指标体系》、《惠州市〈珠三角规划纲要〉九年大跨越主要指标目标考核》及我区相关考核办法等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各责任单位完成指标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第二十七条强化政策导向。整合科技管理资源,强化科技投入的专利导向,将专利制度建设以及专利申请、授权的数量、质量和增幅作为各类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科技项目、科技特派员等认定与评价的必要条件和考核指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本办法涉及的相关资助或奖励申请资格和将相关责任人列入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诚信黑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不低于”、“最高”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仲恺高新区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及专利奖励管理办法》(惠仲委〔2013〕65号同时废止。
2019-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