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下同)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要求
第三条 仲恺高新区政府投资(含区属或控股的公司)总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实施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方式原则上适用于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参数指标和项目需求明确的建设项目。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五条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如采购—施工总承包等方式。
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计价模式:
(一)下浮率计价模式。建设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勘察、初步设计、概算等工作的总承包项目合同可采用下浮率计价模式。总承包单位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文件、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资料,采用下浮率的形式进行报价,下浮率参照政府相关取费标准和定额计价。充分竞价后的中标下浮率值即为该项工程合同计价的下浮率值。建设单位招标时设定招标下浮上限值,参考上一年度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同类工程中标下浮率,按±8%合理波动范围设定。
采取下浮率计价模式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编制的工程预算经发包单位确认,报区财政局审定后,作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和结算的依据。按照“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由于施工方造成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除外),最终的结算金额不得突破预算金额。
(二)固定工程总价计价模式。建设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勘察、初步设计、概算等工作的总承包项目合同可采用固定工程总价计价模式。建设单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文件、初步设计审查批复等资料,总承包单位自行编制概算工程量清单进行竞价。充分竞价后的中标价即为该项工程的合同总价。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工程概算,报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核后,确定招标控制价。工程计价结算时,除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外,合同固定价格一般不予以调整。区财政局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核算。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的确定
第七条 拟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总承包评审方案,充分征求区科技创新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单位意见后,报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评审方案原则上应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技术方案、合同计价模式及招标控制价计算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优劣、风险点,选用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的理由等内容。
第四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独立(或委托第三方)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勘察、初步设计、概算等工作后方可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内容及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
(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工程进度款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三)总承包管理组织方案,总承包项目经理以及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的资信材料的要求,拟专业分包的具体内容;
(四)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或者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
(五)最高投标限价或其他计价方式;
(六)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资信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原则上按40%、30%、30%进行量化综合评审(分值浮动±5%内)。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总承包报价、建安工程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完成的相应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等。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依照项目特点由具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验以及从事设计、采购、施工管理、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业绩。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工程技术和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初步设计单位,也不得是与上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质量要求的调整;
(二)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四)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者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五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将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
工程总承包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或者分包工程设计的,工程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图签栏,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可以一次性完成,也可以分阶段完成。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工程总承包监理合同,也可根据项目特点签订全过程监理合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以提交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也可以提交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分包)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作为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的条件。
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在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相关表格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并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设计、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中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信息。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立项审批、出具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制订工程总承包项目行业管理相关政策,负责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区财政局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预算、结(决)算审核等工作;区监察与审计局根据审计计划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项目开工前的主要工作有: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总承包评审方案、立项、地质勘察、初步设计,做好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开工前的各项报建报批工作等;项目开工后的主要工作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管理,包括确认总承包单位优化的设计方案、工程变更、预决算,监督总承包项目的造价控制、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9-01-25